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商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限1年,並已屆滿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宗無誤,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8、16至17頁),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而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參酌上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從而,本件扣案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應以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為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洽,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MICKEYMOUSE」上衣│106件│├──┼──────────────────┼─────┤│2│仿冒「MICKEYMOUSE」褲子│1件│├──┼──────────────────┼─────┤│3│仿冒「MICKEYMOUSE」內褲│24件│├──┼──────────────────┼─────┤│4│仿冒「MICKEYMOUSE」吊帶│159條│├──┼──────────────────┼─────┤│5│仿冒「SPONGEBOBSQUAREPANTS」褲子│6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