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施玉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俊龍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800元,應徵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民事第二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