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施玉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施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俊龍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800元,應徵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