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尤逸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尤逸群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尤逸群戶籍地址為新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