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自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98年
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⒊本件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被訴涉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98年度自字第4號判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依被告人數給付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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