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下同)60年11月15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並於98年2月2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15頁第8號)。因私立學校法業於97年
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教育部函示須全面檢視原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並配合修正,乃遵示提請前述財團法人第11屆第3、4、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