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原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被告 陳松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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