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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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祥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號居桃園縣中壢市○○○街○○號6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嘉祥因犯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為附表所示編號1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新法之規定對本件受刑人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處,自毋須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訂。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時間為102年6月26日,而附表標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2年6月16日,係於前開判決確定之前,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認聲請應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102年6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速││及案號│字第19405號│偵字第26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壢交簡字││審││237號│第1283號││├──┼────────┼────────┤││判決│102年4月15日│102年7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2年6月26日│102年9月4日│││日期│││├──┼──┼────────┼────────┤│是是││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否│││││得得│││││易易│││││科服│││││罰社│││││金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302號(易服社勞│││││動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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