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頂級小水桶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28995號),於97年1月30日確定,至98年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仿冒LV頂級小水桶包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89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月30日確定,至98年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仿冒LV頂級小水桶包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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