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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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查報被告乙○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行方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乙○之入出國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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