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9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高郁雯
高瑞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郁雯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高瑞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202,950元整。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郁雯至學程結束後一年內未按月償付利息,累計已計未收利息847,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一年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02,950元,合計應償還203,797元,並以其中202,950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瑞懋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29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950元高郁雯、高瑞懋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950元高郁雯、高瑞懋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