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蘇敬凱 被告 蕭國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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