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8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初春 間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338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