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俊堯 債務人 蘇宋英玉 債務人 劉宏哲
一、債務人蘇宋英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宋英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宏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