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再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調偵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甲○○與乙○○係鄰居關係,兩人長期相處不睦。甲
○○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16時左右,至乙○○位於雲林縣
○○鎮○○路○號住處外道路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
「我幹妳娘老雞巴」、「那個臭雞巴」等語辱罵乙○○,足
以貶損乙○○之人格、尊嚴。又於同日18時左右,意圖公然
供人觀覽,於乙○○住處門口,面向門內,公然以手將其生
殖器官掏出裸露於外小便,而為猥褻之行為。
二、證據:(一)告訴人即證人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
錄,(二)現場照片2張,(三)錄影、錄音光碟之勘驗筆
錄1份,(四)被告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
三、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的上述2罪,犯意各別,行
為也各自獨立,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法官審酌被告有賭
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等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並審酌本案告訴人人格、尊嚴受損
,而且困擾不小,被告的行為也傷害善良風俗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定易科罰金的折
算標準。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234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0元以下罰金。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
罰金。
(上述罰金刑,應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
為30倍,單位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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