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81元,及其中新台幣4,927元自民國96
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167元,其中2,186元為違約金,
有所提墊款明細表可稽。惟被告積欠之本金僅有4,927元,此項
違約金金額已屬過高。本院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核減為1千
元。故原告之請求,在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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