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家嫻 即 呂佳蓉 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1.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3.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5.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6.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為何?│├───────────────────────────┤│7.應補正:(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在前揭數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8.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6月至108年6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9.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10.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1.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