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道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道平│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186192││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道平│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192││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道平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20%計息,詎料債務人陳道平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月28日止,現尚有本金186,19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乙份。證物(二)帳務明細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