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告 黃寧馨 訴訟代理人 王杰鋒
吳俊志 律師被告 謝秉蓉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1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漏水,致其受有損害,且系爭房屋漏水係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3建物頂樓之加蓋鐵皮屋所導致,爰請求賠償損害等語,並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為鑑定。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初勘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已由原告預納,經評估鑑定計畫及鑑定費用,尚應繳納鑑定費用15萬5,000元。又原告前就鑑定費用之負擔聲請訴訟救助,已由本院以民國108年4月19日108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是依上開規定,命原告需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件鑑定單位即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預納所聲請鑑定事項應負擔之鑑定費用15萬5,000元,若不預納者,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中段,或同項但書、第2項等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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