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重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重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重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重齡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701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485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受刑人黃重齡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有期徒刑│104年1月11日│本院104│104年2月13日│本院104│104年3月24日│徒刑如易科罰│││安全│3月,併││年度交簡││年度交簡││金,罰金如易│││駕駛│科罰金新││字第701││字第701││服勞役,均以│││致交│臺幣5000││號││號││新臺幣1,000│││通危│元││││││元折算1日。│││險罪││││││││├─┼──┼────┼──────┼────┼──────┼────┼──────┼──────┤│2│不能│有期徒刑│103年7月3日│本院104│104年5月6日│本院104│104年6月5日│如易科罰金,│││安全│2月││年度交簡││年度交簡││以新臺幣│││駕駛│││字第2485││字第2485││1,000元折算1│││致交│││號││號││日│││通危││││││││││險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