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極超 被告 廖世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