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824元,及其中新台幣44,128元自民國
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國際卡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
定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4年5月結帳日累記消費簽帳本金
44,128元,利息4,696元,合計48,824元(另2,850元違約金
減縮不請求),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期
,爰依小額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
款入帳明細表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另確定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