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虎交簡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