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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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原告 李家雄
李圓圓 洪妤萍 洪安淇 被告 李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扣減特留分,及請求判命被告塗銷被繼承人 張翠香 遺產中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將該不動產返還予全體繼承人。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應視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於該事件終結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尹遜言相關法條附錄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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