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典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 律師(法扶律師)
蔡孟翰 律師(法扶律師) 李宣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典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宏典(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自110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