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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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晨 被告 周子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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