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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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凱智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且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110年10月12日提出陳述意見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51、157、159頁),並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受刑人雖陳述其尚有另案未審判,希望待另案判決確定後,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惟受刑人另案既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未據檢察官聲請就另案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另案與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是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法院即無從審酌,若受刑人所述另案嗣有罪判決確定,且與前揭各罪間確有合於數罪併罰之情事,受刑人仍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4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2次)有期徒刑1年3月(34次)犯罪日期106.11.29至106.12.4106.11.20至106.12.3①106.11.21至106.12.6②不詳時間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24、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3628、5524號等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3628、55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0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判決日期108.7.9109.02.5109.2.5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0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確定日期108.8.2109.3.10109.3.10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53號【編號1所處之刑,經南投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6號【編號2至6所處之刑,與更審前編號7所處之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5月),曾經上開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4567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5月(11次)有期徒刑1年6月(5次)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①106.11.22至106.11.23②不詳時間1次①106.11.21至106.12.24②不詳時間2次①106.11.22至106.12.1②不詳時間2次①106.11月中旬某日至106.11.21②106.11.18前某日起至106.1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3628、5524號等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3628、5524號等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3628、5524號等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3628、55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9、340號判決日期109.2.5109.2.5109.2.5110.3.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9、340號確定日期109.3.10109.3.10109.3.10110.4.20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6號【編號2至6所處之刑,與更審前之編號7所處之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5月),曾經上開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7號【編號7所處之刑,經上開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於更審前,曾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43、1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5月,並與編號2至6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