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宋文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聲請書影本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2次施用毒品罪、4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宋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10.16108.10.1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8號109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09.1.16109.1.1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8號109年度訴字第58號確定日期109.3.3109.3.3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5號(已執畢)編號1至2經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4次)有期徒刑16年(共2次)犯罪日期①108.9.19②108.8.11③108.8.21④108.8.27①108.8.2②108.8.1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43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判決日期110.1.26110.1.2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30號確定日期110.2.22110.8.12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高分院110年度執字第23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352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59號編號3至4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