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47號原告 陳欣 被告 朱國榮
福德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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