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債權人耕盈行法定代理人彭鈺債務人 黃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聰明原受僱於債權人擔任司機工作,於民國101年3月17日駕駛屬於債權人所有車牌000-00車輛,並於宜蘭縣○○鎮○○里○○路○段台2線116.2公里處北上車道附近與第三人 吳畯豐 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嗣後債權人所有619-BJ車輛之修理費共計新台幣84仟元,有修理廠之請款單、維修估價單及債務人簽名之營運車輛委託交付管理約定書可稽,債權人於日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上開款項,竟不獲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