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 陳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欣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黑馬基金│11-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