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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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43號聲請人 鄭敏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蔡雨曆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分之1)。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蔡雨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長子 蔡沿忠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目前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並請看護每週幫蔡雨曆洗澡,且醫生每2個月會前來為蔡雨曆看診一次,護士每個月會來幫蔡雨曆插管,蔡雨曆每月基本生活花費大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左右,金額甚高,已散盡聲請人及家人之財產,聲請人經濟能力有限,實無力支付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養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利益, 爰聲 請鈞院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分之1),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醫療費及其他日常生活開支等語。
三、查蔡雨曆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長子蔡沿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又聲請人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分之1)為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所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件在卷為憑,亦堪認定。
五、再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並請看護每週幫蔡雨曆洗澡,且醫生每2個月會前來為蔡雨曆看診一次,護士每個月會來幫蔡雨曆插管,蔡雨曆每月基本生活花費大約20,000元左右,聲請人經濟能力有限,實無力支付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養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利益,實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之必要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奇美醫院收據影本數件、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收據數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母親 蔡胡幕修 證述綦詳(詳見102年5月6日訊問筆錄),堪認屬實。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蔡雨曆之利益相符,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