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莊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未依
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36.0000000%)及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63.0000000%)。
㈡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1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
總額為1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7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1,013元(占協商比例36.0000000%)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
總額為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7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40,651元(占協商比例63.0000000%)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73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81,013元莊錫安自民國9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140,651元莊錫安自民國9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81,013元莊錫安自民國9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40,651元莊錫安自民國9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