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一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