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宋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宋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宋湘因犯贓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今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葉宋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6.09│100.03.08│├──────┼──────────┼──────────┤│偵查機關(自│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訴)年度案號│字第4594號│字第2298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059號│101年度易字第138號││├──┼──────────┼──────────┤││判決│100.10.07│101.05.10││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059號│101年度易字第138號││├──┼──────────┼──────────┤││判決│100.11.01│101.06.09││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86號│第830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