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738號原告鼎立資產菅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告 周慧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融資融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查前揭契約約定,兩造就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