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強華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鄭歆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為「申強華」,惟原告起訴狀、署名及委任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均為「 申華強 」,請一併補正記載正確之起訴狀、繕本暨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