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救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3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金柱 相對人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33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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