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游進益 代理人 莊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忠衛┌─────────────────────────────────────────────┐│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