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秀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調偵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童裝壹套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
5號被告朱秀娟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童裝1套,係屬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在卷足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秀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有上開處分書附卷可佐,惟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童裝1套(104年度白保字第2978號),乃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