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台德 被告 王懿德 被告 吳星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傷害及妨害自由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