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侯麗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蔡依庭 法定代理人 蔡明揚 關係人 黃憶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侯麗華(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收養蔡依庭(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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