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TOYSTORY」選物販賣機第二代機臺壹臺(含IC板壹塊)、布娃娃拾壹隻、統一麵拾包、甜蜜蜜刮刮樂玖張、幸運777刮刮樂壹張、現金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79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6月9日確定,至99年6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本案扣得之TOYSTORY(起訴書誤載為TOYSTOR)選物販賣機第二代IC版(含機臺1臺)1塊、布娃娃11隻、統一麵10包、甜蜜蜜刮刮樂9張、幸運777刮刮樂1張、現金新臺幣500元整,均係被告等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79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6月9日確定,至99年6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TOYSTORY」選物販賣機第二代機臺1臺(含IC板1塊)、布娃娃11隻、統一麵10包、甜蜜蜜刮刮樂9張、幸運777刮刮樂1張、現金新臺幣500元整,均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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