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 林秉豐 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月20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撤緩偵字││年度案號│1000號│第5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168號│99年度六交簡字第41號││實├───┼───────────┼───────────┤│審│判決│99年1月28日│99年5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168號│99年度六交簡字第41號││決├───┼───────────┼───────────┤││判決確│99年2月22日│99年5月31日│││定日期│││├─┴───┼───────────┼───────────┤│備註│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18號│11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