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蔡奕民 被告 林月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