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所為被告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被告於審理中否認犯行,認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