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福昌 代理人 陳正安 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存輔 相對人 燕松林 相對人 陳文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陳文澤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7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7月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相對人燕松林、陳文澤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米蘭││549││2078.49│6333/10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11│新北市淡水區坪│新北市淡水區米│鋼筋混凝土造│1層:71.61│陽台:44.1│全部│││││頂路51巷36號│蘭段549地號│4層樓房│2層:77.11│2│││││││││3層:77.11│屋頂突出物│││││││││4層:59.07│:18.70│││││││││合計:284.90││││├─┴──┴───────┴───────┴──────┴───────┴─────┴──┴─┤│共有部分:213建號162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48/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