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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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14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