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7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另案在台灣臺北戒治所執行)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25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