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十一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以八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十一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於八十一年五月八日經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入監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八三七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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