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俊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77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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